疑犯监视居住期间杀3人
一名71岁老人,一名1岁幼童,一名4岁幼童,他们都死在一把长约30厘米的带钩柴刀下。
血案发生于2014年11月4日8时许,在广东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旺村。行凶者名叫吴杰芬,一个村民们当时想尽力远离的“危险分子”。案发22天前,因故意伤害罪遭逮捕、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吴杰芬,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被放了出来“。
案发后,市、县两级检察院介入调查。2015年1月,作为对吴杰芬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部门负责人,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所长姚锐锋向县检察院自首。十个月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姚锐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