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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监视居住期间杀3人 什么是监视居住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疑犯监视居住期间杀3人

一名71岁老人,一名1岁幼童,一名4岁幼童,他们都死在一把长约30厘米的带钩柴刀下。

血案发生于2014年11月4日8时许,在广东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旺村。行凶者名叫吴杰芬,一个村民们当时想尽力远离的“危险分子”。案发22天前,因故意伤害罪遭逮捕、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吴杰芬,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被放了出来“。

案发后,市、县两级检察院介入调查。2015年1月,作为对吴杰芬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部门负责人,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所长姚锐锋向县检察院自首。十个月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姚锐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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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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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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