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上高速健身
12号晚23:20许,有两名男子竟然把自行车骑上了高速公路,那场面真是危险万分,还好交巡警及时制止,消除了一起交通安全隐患。
原来,昨晚沙区110民警赵传波等人在大学城完成值勤任务返回途中,突然发现有两名男子在骑自行车,这些路段的车速在80码左右,有人骑自行车好危险,赵传波和同事立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叫停了骑自行车的人。
拦下后经询问发现,两男孩均为18岁,其中一个还戴着耳机听音乐,是大学城某学校大一新生,两人称本来想晚上骑自行车健身,由于新生对重庆对道路不熟悉,不知不觉就骑上这条路,但并不清楚这是内环快速路,只是看到身边的车辆速度非常快,但逆行返回觉得更危险,只好硬着头皮继续骑下去。
民警对两人的危险行为进行了批评,并分析了其危险性:深夜能见度差,非机动车禁止上内环快速路,自行车上无灯,后面那个同学穿黑色衣服,后面车辆很难看清两人,在这样危险情况下还戴耳机听音乐,有异常声音也无法及时觉察。听了民警分析两少年也觉得这样的健身骑行存在重大危险,承认鲁莽行为的错误,感谢民警及时帮助。
民警汇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调来一辆交巡警巡逻车,将两人及两辆自行车安全送到沙坪坝城区安全地带。两人表示会暂时住下,等第二天早上再通过其它方式返回大学城。民警提醒:高速路上禁止行人、摩托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行驶,两少年深夜在高速路上骑行自行车非常危险,这样的行为必须禁止。
行人或非机动车上高速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民警在遇到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时只能采取劝返。尤其是巡逻中遇到精神智障病人及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带离后,行人还会重新返回路上,给执法带来巨大困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违反了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而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不过,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等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即使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不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更是无视生命的行为,高速公路周边居民千万不能把高速公路当捷径,不顾自身安危去以身试险。高速路上车速很快,一旦行人走出路边或从中间隔离带穿出,几乎没有司机能安全刹停车辆,极易危及行人生命,更易引发追尾事故。请勿在高速行走或横穿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