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称欲轻生,母亲“激情”杀子获刑15年
41岁的李彬(化名),被母亲王芳用菜刀砍死。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王芳犯故意杀人罪,综合其自首等及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据王芳供述,李彬生前多次流露轻生意图,事发前他说“不想活了”,求她“帮忙”。
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芳既往脾气急躁,易冲动,儿子要自杀让她产生不快,被彻底激怒后,爆发“生理性激情”,案发整个过程行为冲动,不计后果,与其平素人格特征吻合。
儿子“不想活”求母亲帮忙
据检方指控,2015年4月8日凌晨,王芳在其位于北京的家中持菜刀切割李彬颈部等部位,并用电水壶击打李彬头面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彬符合被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左颈静脉破裂,右颈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芳年过六旬,外人眼中她“精明强干”、“雷厉风行”。她的儿子李彬在海南某县挂职,被同事评价为“作风正派”、“与人相处融洽”。
惨案何以发生?被告人王芳如此供述事发过程:
2015年初,李彬突然致电父母,说自己生活难过,不想活了。王芳与丈夫遂将儿子接回北京照顾,之后发现李彬行为异常,经常无故担心遭人迫害,多次流露出轻生意图,甚至购买了用于自杀的老鼠药。王芳曾怀疑儿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没有及时求医。
2015年4月8日凌晨,王芳与丈夫、儿子同在一屋休息。李彬再次表示“不想活了”,并求母亲“帮忙”。王芳心里五味杂陈,去厨房取了菜刀裹在衣服里回到屋里。李彬发现了王芳藏着的菜刀,拼命抢夺菜刀试图往自己手上划。
二人争执不下,王芳突然失去理智,一边喊着“究竟发生了什么你这么想死”,一边将菜刀砍向了李彬。王芳的丈夫听到动静惊醒,迅速上前夺下菜刀,但李彬已经失去生命迹象。
案发时爆发生理性激情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王芳既往脾气急躁,遇事易发脾气,做事冲动,不计后果。
鉴定意见称,案发时,王芳见儿子痛苦,在儿子央求下拿了菜刀,因犹豫不决藏在怀里。想到养育儿子不易,儿子却反复说要自杀并实施,心中产生不快,但还是尽力抢夺菜刀避免伤害。当感觉菜刀确实划伤了脖子,她的情绪彻底被激怒,爆发生理性激情,边砍边骂,发泄怨恨,被丈夫阻拦时使劲挣脱,还用水壶砸儿子。整个过程行为冲动,不计后果,与其平素人格特征吻合。
据此,鉴定意见认为,王芳无精神病,2015年4月8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母亲“激情”杀子获刑15年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芳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返回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对王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