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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挟持人质 持人质如何定罪(图)

此文章帮助了989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湖北男子挟持人质】11月21日上午11时58分,利川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在清源体育场旁持刀挟持一名女子。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由于当时是下班、放学高峰期,过往学生、家长都多,为避免人质及周边群众受到伤害,民警一边安抚持刀男子情绪、劝其跟随警方到派出所和平解决问题,一边伺机解救人质。

该男子十分警惕,虽答应随民警去派出所,但持水果刀的手丝毫不肯放松。随民警乘警车到达都亭派出所后,该男子拒不下车,在狭小密闭的空间内,警方苦于无机会施救。僵持一段时间后,该男子经多番劝说挟持着人质下车,坐到派出所篮球场的休息椅上,但手上的水果刀依旧不肯放下。

为避免处置时间过长导致男子情绪失控刺伤女子,利川市公安局副局长曹泽华给男子递上香烟吸引其注意力,站在持刀男子侧后方的都亭派出所所长李伟看准时机,飞跃上前,一脚踢向持刀男子的左侧腰部,在踢倒男子的瞬间把被挟持者快速拉开。

与此同时,站在一旁的民警们一个跨步,扑倒在该男子身上,夺下男子手中的水果刀,将男子牢牢地制服在地。在抢夺该男子的刀具时,协警方辉的腿上被刘某用刀划出5厘米左右的伤口。

11月22日,湖北利川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中新网)

【持人质如何定罪】挟持人质在法律界有两种观点:有些人认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但是挟持人质者大都采用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重伤的方式,比如将刀具架在人质颈部、将人质带到高处、开着煤气威胁要与人质同归于尽等,而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挟持人质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也有人认为应该将挟持人质定性为绑架,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挟持者已经在主观上有要造成让人质受到恐吓而不敢挣扎或逃跑、让围观群众和警方相信他随时会杀害人质的效果。再从客观方面看,挟持者对人质采取了可能导致其死伤的危险行为,就算他只是想“造势”而不想把人质杀死或弄伤,采取这种有危险性的威胁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要件,侵犯了不特定人的公民人身权利。挟持人质定绑架罪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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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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