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虎口救女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11月22日下午有了新进展。该案当事人家属已于22日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并向其索赔155.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延庆法院已立案,此外,家属和代理律师于22日下午提交申请,向北京高院提出指定管辖,希望不由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在起诉书中,赵女士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据了解,延庆区政府曾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赵女士并不认可该结论,并就该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赵女士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赵女士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赔偿一案中,赵女士提出,其虽然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但作为经营者,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故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故其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对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动物园已经了解了原告起诉的相关情况,“起诉走司法渠道,我们双方的观点是一致的,如果谈拢就谈,谈不拢,就走诉讼渠道。”该负责人称,至于申请指定管辖,“我也是刚刚看到这个说法,这个在哪里审判应该都是一样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
见义勇为的相关概念
在一般人看来,“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是一种正面的道德评价。促使周某“勇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见义”。而在法律层面,目前还没有“见义勇为”的严格定义。唯一最权威的表述出现在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从立法技术角度,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从法律位阶看,这也只是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这份《意见》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根据。
跳脱赵女士诉状中的特定用语,回到法律关系的实质,赵女士关于其母周某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地去营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转化为:周某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协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营救赵女士,园方是否应该对周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延庆区人民政府“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既然政府已经认定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那么园方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但园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政府部门并没权对此做出终局认定。即便政府认定老虎伤人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不意味着园方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反,我国法律有一系列条文都在支持赵女士的索赔主张。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此外,《民法通则》中的许多条款对赵女士有利。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