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刑事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地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发生,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要多长时间
刑法规定刑拘最长是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