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非法行医 致2岁儿童身亡被判刑
11月30日,扬中法院发布消息:11月28日下午,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当天有80余名医疗从业人员和群众,到场参加旁听。
院方介绍,被告人肖某某是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院下属乡村医生。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民房开设私人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以肌肉注射的方式,一次性将0.5克注射用头孢硫脒及3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注射在两岁儿童李某某身上。注射后,李某某出现呕吐、呼吸微弱、心弱及昏迷休克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检验鉴定,李某某系肌肉注射头孢硫脒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扬中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来源:扬子晚报)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