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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下体被教师塞棉花 只因“不听话”

此文章帮助了296人  作者:邢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童下体被教师塞棉花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一家长向媒体爆料称,其四岁女儿的下体被幼儿园老师塞进了两块棉花,而原因竟然是“不听话”。事件发生后,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了该幼儿园园长张老师,其对女童家长的说法表示了否认。张老师表示,有其他孩子看到午休时女童在床位上“撕扯被子里的棉花玩”。

12月2日,女童家长陶先生向媒体反映,称11月30日,自己不到四岁的女儿在当地和谐盛世幼儿园上学回家之后,表现异样。“当时我大姐带着我女儿洗澡,她(女童)老说下边痛,不让洗。然后我大姐就发现小女孩会阴处有很多棉花,随后就拽出好多棉花团。”女童的家人问其原因,女童回答说,“是我们老师放进去的,因为老师说我不听话。”

随后,陶先生一家将女儿送医并报警,经医院诊断,女童“下体红肿,目前处女膜尚稳定,建议保守治疗,在家中观察。”

12月3日,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了和谐盛世幼儿园张园长,其表示家属说法并不属实。

张园长向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该幼儿园的所有老师都是女性,并且午休室内设有监控,但由于女孩的床位在中间位置被其他床位遮挡,并不能看清相关情况。

张园长对记者讲述了三个理由:“首先,我们幼儿园一个班级配备两名老师和一个保育员,当时家长所称的那位老师并不在场;其次,如果真的是老师做了这样的事情,又怎么会把证据留在那,等着家长和警察找上门?最后,当时我们也有其他的小朋友看到,中午午休的时候,小女孩一个人在床位上把被子的拉链打开,从里边扣棉花玩。”

“今天上午,我们已经召开了全体家长的情况说明会,女孩的爷爷也来了,我们针对情况也做出了说明。”张园长称,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幼儿园方面将全力配合。这件事对孩子家属和幼儿园造成了很大影响,园方也希望事情能尽快够水落石出。但如果事情并不是孩子家长所声称的那样,我们也希望能够还老师一个清白。

12月3日上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了合肥市肥西县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向记者介绍,11月30日派出所确实接到了该警情并出警处理,所里的同志已经在搜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同时值班民警告诉记者,案件目前暂时还没有立案,目前警方正在积极调查。未来两三天内警方会根据物证的化验结论进行相关人士的传唤。

学校什么时候承担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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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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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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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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