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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女生被害案开庭:被凶手拖至草丛强奸致死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广州大学女生被害案开庭

时年21岁的广东罗定籍女生赵某,曾是广州医科大学的一名大四的学生。去年9月12日下午5时52分许,赵某从学校北门离开后从此与家人和同学失去联系。两天后,即9月14日下午4时许,广州越秀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流花湖公园发现一具女尸。警方调查后确定为广州医科大学失联的女生赵某。专案组通过研判受害人失踪前活动范围,逐一排查可疑人员;与此同时,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生物物证比中佛山警方曾抓获的一名外号叫“阿狗”的人。

这位化名为“狗”的人就是检察机关认定为本案被告人的郑发岑。郑发岑曾用名郑发泳,化名“狗”,1988年出生,籍贯江西。2011年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刑满释放。

昨日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2日19时许,郑发岑在广州市流花湖公园一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于是用手勾勒其颈部,将被害人拖至草丛实施强奸,并致被害人死亡。之后,郑发岑将被害人的尸体沉入水池中。9月15日,公安机关将郑发岑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还指控,郑发岑采取持刀威胁或用手勒颈等手段,分别于2009年在浙江永康一处荒地实施过一起强奸犯罪,于2015年3月至8月间,在广东佛山和湛江的两处公园、一处偏僻树林处,实施了另外三起强奸案,并抢劫了其中三名被害人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发岑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院依法为被告人郑发岑指定了辩护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郑发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称没有杀人,辩解称见到被害人赵某时,赵某已经死亡,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其又承认抛尸系其所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强奸致死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郑发岑使用暴力手段强奸了受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且被告人也进行了抢劫,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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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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