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五名男孩敲诈
前不久的某天18时左右,两对家长匆匆来到合肥瑶海警方求助,称女儿和少女罗某(化名)相约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一天一夜,去向不明。“家长情绪很激动,怀疑孩子被罗某绑架了。”民警说。
两名小女生都未满14周岁,警方高度重视,立即侦查。根据家长提供的QQ号,警方很快找到了罗某的信息,并锁定其真实身份。通过对罗某生活圈的摸排,警方发现她当天凌晨入住大兴镇某旅馆。
警方赶往该旅馆,在一个房间内发现了五男二女,其中就包括一名离家出走的女生,但另一女生和罗某当天下午外出未归。
警方先将房间内所有人员带回审查,然后留人在宾馆守候,并以留守女生的名义和罗某网聊,让她赶紧回来。没多久,罗某和另一女生乘坐一男子的轿车回到宾馆,警方立即将三人控制。
后怕的是,经突审,警方发现罗某已和这名开车的男子谈好条件,准备介绍两名小女生从事卖淫活动。所幸警方行动迅速,没有让她们受到侵害。
经初步审查,警方得知罗某被上述五名少年抢劫,并遭遇暴力威胁敲诈,可她没有钱,想到了网上认识的两名小女生,决定诱骗对方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网络联系好男子,意图靠此赚钱。昨日记者获悉,涉嫌抢劫罗某的五名少年均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罗某和涉嫖男子被移交属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引诱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罗某诱拐两名少女卖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引诱卖淫罪,其介绍的是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而五名男子抢劫罗某并敲诈的行为则构成了抢劫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