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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女生跪地遭4名女孩掌掴 打人者事后还要钱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新乡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初三女生跪地遭4名女孩掌掴

网曝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红色校服的女生被4名女生殴打辱骂,两名女生手持棍棒,要求穿校服女生下跪在碎玻璃上,4人不断对其扇耳光、脚踹、棍打。被打女生连连说“对不起”,但打人者不接受道歉也未停手,表示道歉没有用,还嬉笑称“不惹事,不怕事”。

昨天,记者联系到视频中被打女生闫某的家人。据介绍,闫某是湖南石门县思源中学初三的学生,和向某是同班同学,两三个星期前向东辍学。12月15日晚,闫某和向某在QQ上聊天,内容被与和向某QQ号相关联的马某看到,马某辱骂闫某。

闫某回复称,自己态度不好,不是故意的,不知道马某是向某的女朋友,也不知道向某有女朋友,自己不想被打,向马某道歉。但马某称“道歉有用要警察干吗”,让闫某等着瞧。

据闫某的家人转述,16日下午4点多闫某放学,刚出校门就被马某一行人拦住,后被带到附近的河边,遭到殴打。据闫某说,包括马某和向某在内共有7人,其中5名女生、2名男生。除一名女生录视频外,其余4名女生均动手打人。其间,没有任何人阻拦打人者。马某等人殴打闫某之后,还向其索要100元钱。最终,闫某给了马某等人25元了事。要回手机后,闫某哭着给妈妈打电话。家人报警。

在闫某家人提供的就诊记录中,记者看到,闫某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关节半脱位。闫某的妈妈表示,此事对闫某的身体和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伤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道歉和赔偿,要求对涉案人员依法处置。目前,闫某已做伤情鉴定,在家休养。

17日,石门县县委宣传部通报,12月16日18时许,石门县公安局易家渡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池某报警称,其在石门县思源学校读书的女儿闫某被人在石门县一中附近的河边上殴打并强行索要现金。接报警后,易家渡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传唤问询。

经公安机关调查,12月15日晚,石门县无业人员马某(女,16岁)因石门县思源学校学生闫某(女,14岁)与向某(男,14岁,思源学校辍学学生)在QQ上聊天致其恼火,便心生报复的念头。邀约社会无业人员刘某某(女,15岁)、姚某(女,16岁)、卓某某(女,14岁)、傅某某(女,14岁)等人,采取逼闫某下跪、扇耳光、脚踹、棍击的方式对闫某进行殴打,致使闫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姚某向闫某强行索要100元“车费”“辛苦费”,闫某在姚某等人的威逼之下,从其奶奶手中拿了25元钱,到石门一中附近某小吃店交给姚某等人。整个殴打过程,被刘某某用卓某某的手机录下3分30秒视频传播到网上。截至17日1时,涉案7人已到案4人。案件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之中。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无业人员马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其行为或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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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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