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脸部被寝室长泼沸水
在登封市二院10楼外科病房,记者见到13岁的小龙,他躺在病床上,看着很虚弱,不时喊疼,面部烧伤痕迹惨不忍睹!
邓玉玲是小龙的妈妈,看着孩子现在的样子她万分悲痛,她怎么也没想到,好好的孩子送来上学,居然出了这样的事情!
12月9号晚上,小龙的妈妈接到教练的电话,说孩子烧伤了。一听孩子出事了,邓女士瞬间觉得天都塌了,家里唯一的儿子在外地上学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她非常自责,随即订了机票和丈夫赶到了登封!
那么,到底是因为什么事情,孩子怎么会被烫伤这么严重呢,邓女士一边报警,一边继续了解情况。根据教练描述,因为冬天冷,好多孩子都不洗脸,就让寝室长招呼着洗脸。可能孩子不洗,寝室长就把水泼他脸上了。小龙说,当时寝室长觉得自己慢,就把他绊倒在地,往脸上浇热水,他根本无力反抗。寝室长是个14岁的男孩,后来,寝室长还告诉他不要声张。
刚刚被热水烫伤的脸上还被撒上了一些盐,这种痛苦是什么样的滋味?小龙当时哭得特别厉害,随后被教练发现,送到了河门村的烧伤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轻度烧伤。后来,邓女士将小龙转入登封市二院10楼外科继续治疗。
记者了解到,邓女士一家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夫妻两人都是普通上班族,家里条件一般,只有小龙这一个孩子。孩子比较内向,也比较柔弱,了解到这个武校也有文化课,夫妻俩就想着把孩子送到这里锻炼一下。今年9月,邓女士把孩子送到了武僧团培训基地。
谁知刚一个月,孩子就受了伤!10月份邓女士来的时候,看到孩子的大腿肿得特别高,当时她既生气又心疼!后来了解到是同学之间发生小矛盾,邓女士也就没有深究这件事,只是教育孩子要跟同学搞好关系,不要打架。
没想到这才没俩月,孩子又出了更严重的事,邓女士要求追究学校和对方孩子家长的责任。
邓女士说,学校倒也积极配合协调这件事,对方家长也送来5000块钱医疗费,学校也拿了1000块钱,但是现在对方家长已经回家,接下来的这些费用又该谁承担?后来我们和邓女士一起来到武僧团培训基地,见到一位姓田的部长。
这位田部长的意思是,事情发生以后,学校也和对方家长以及邓女士协商了,孩子先治疗,医疗费他们会陆续的交上,但邓女士一家担心对方家长已经回家,事情拖得越久,越不好解决,所以想谈谈一次性赔偿的问题。
孩子在学校伤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
未成年人故意伤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监管不力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根据我国《民法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对于孩子被烫伤,寝室长的监护人应当承诺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如有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