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圣诞节入室强奸未遂
通报全文如下;
2016年12月25日13时9分,参战民警经过4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湖南省凤凰县“12·25”重大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被成功抓获。
12月25日上午9点左右,凤凰县腊尔山镇派出所接到报案,辖区内的贺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作案时间为12月25日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因入室强奸未遂后,持刀行凶,致三人死亡(死者为两女一男),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省、州、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案件侦破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湘西州公安局派出专业力量,现场指挥调度,凤凰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集刑侦大队、情报指挥中心等单位警力开展侦破工作。
经过4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最终在腊尔山镇的贺村附近一处山林里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成功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强奸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龙某某因强奸未遂持刀行凶杀害三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应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