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原副区长140万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西城区原副区长苏东多次收受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春钱款140万,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新京报12月3日报道)。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行贿者徐双春被二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公司也被罚款50万元。
检方指控,现年59岁的徐双春在担任北京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8年至2014年间,请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苏东,为天泰公司在后帽胡同23号院翻扩建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多次给予苏东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检方认为,天泰公司及徐双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贿者获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天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徐双春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徐双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及被告单位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天泰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徐双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律知识普及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我国刑法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