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校园欺凌罪犯
最高检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记者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告诉记者。
张志杰举例说,甘肃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考虑到高某某是因长期受到同学欺凌而激愤报复,投毒后又立即告诉同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法院网)
预防根治校园犯罪令人深思
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发生,暴露出当事学校在道德和法治教育上的短板。中小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因而造成了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犯罪的案发率上升。在校园暴力犯罪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近年来,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未成年人误以为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只要自己还是个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什么残忍的事情,法律都不会追究。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法律有漏洞可以钻,甚至铤而走险,对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敬畏。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的处罚是本着司法保护从轻处罚的,刑事犯罪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处罚结果也是警告、教育批评或者是治安拘留不执行。
因此,要彻底预防根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犯罪,要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学校和家长要让学生懂得道德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让孩子从小树立崇德守法的人生坐标,明白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负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责任,这对于把他们培养成一个知美丑辨善恶、见善不欺、见恶不惧、见义勇为的正派人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