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副校长猥亵多名女生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月3日,有自称民乐县某小学学生家长的网友在贴吧发帖称,该小学副校长韩某是五年级代课老师,其以各种理由将多名五年级女生叫至办公室进行猥亵。事发后,不少女生产生心理阴影,不敢去上学。
今日下午,民乐县委宣传部回应此事称,韩某猥亵儿童情况属实,目前已被免职。鉴于韩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民乐县公安局于1月4日立案开展侦查,并于1月5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猥亵儿童如何认定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韩某作为校长,为满足自己欲望多次猥亵学校女孩,其行为给孩子们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已经涉嫌猥亵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