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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犯,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此文章帮助了6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累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前罪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缓刑期满后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能否对其认定为累犯?对此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76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故不能构成累犯,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构成累犯,其理由:

1、应正确理解刑法关于缓刑不再执行的含义。

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必须执行的量刑规则,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经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

2、缓刑虽然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它必须依附所判处的刑罚而存在。

缓刑的性质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刑罚性质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将犯罪人放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监督、改造。刑法中的“刑罚执行”,是指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运用,而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符合累犯构成要件。

3、缓刑适用的决定性条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认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推断,可能性并非现实性。事实上,近年来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逐年上升。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对前罪无悔改的诚意,未认真改造自己,主观恶性较深。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累犯与我们常说的再犯,虽然都针对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在刑法上是不一样的,只有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才能称之为累犯,而再犯却没有这些限制,还要注意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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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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