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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还债"拍裸照" 编导绑架闹剧敲诈老父

此文章帮助了1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还债"拍裸照"

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随州王老汉报警称:其儿子叫王某,26岁,住文峰塔社区,前几天下午开黑色的广本车出去做滴滴打车生意,送一个客人去武汉,当晚6时与王某通过电话,王某称其刚进武汉估计晚上不回来,紧接着几次电话都无法接通。

几天后,王老汉的女儿微信收到他人用王某微信发的微信信息,称要王老汉准备十万元钱,否则就再见不到王某人了,并在微信上发了王某全身照片,后又发了王某的裸体照片,及王某本人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账户信息照片,王老汉怀疑其儿子王某被绑架。

东城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进行侦查,经查,2016年5月,王某因在网上赌博输钱后找一外号叫狗子的青年男子借6万元,2016年12月18日,狗子向王某追要钱款,王某无力偿还,狗子在王某昌的默许下拍下王某裸照,并编造虚假绑架信息,以微信的方式发给王某姐姐,向其敲诈10万元。

编造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目前,曾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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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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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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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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