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男深夜入室强奸7旬老太
李某今年74岁,她的老伴儿在几年前过世,现在常年独居在家。出事的那天晚上,李某跟平时一样一个人睡在卧室,没想到在凌晨的时候,一蒙面男子撬门而入对她施暴。老人说,由于当时屋里很黑,没有看清对方的体貌特征。而该男子在施暴后,留下了老人的手机,并且还拿出了20元钱。作案后,蒙面男子很快逃离了现场,李某也得以外出求救。得知消息后,该社的社长长当即报了警,并通知了李某在外打工的儿子。
听说了老母亲的遭遇后,老人的儿子很快从打工的地方赶了回来。采访中,老人的儿子说他很后悔将母亲一个人留在家里。现在他除了要多陪伴在母亲身边外,最大的心愿就是尽快抓到那个蒙面人。据了解,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蒙面男子入室违背老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