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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王林病死不再追究刑责 生前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拘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江门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师王林病死不再追究刑责

华商报讯,昨日下午,65岁的被告人王林因患ANCA相关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周围神经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昨日16时38分,江苏抚州中院通过“抚州法院网”发布了上述工作动态。2015年7月15日,“气功大师”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后因病转入医院监管治疗。2016年11月11日,抚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向抚州中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抚州中院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王林取保候审,同月12日裁定对王林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因王林病亡,抚州中院将对王林及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等相关事项依法作出裁决。

生前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拘

2015年7月9日,与王林有经济纠纷师徒恩怨的弟子邹勇被人绑架杀害,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王林涉及此案,于8月对“7·10”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刘锋、朱理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林、黄钰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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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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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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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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