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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女友囚禁 暴力威胁屡次对其强奸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恩施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将女友囚禁

南方都市报消息 高明一男子通过微信,聊得一女友。为挽留欲离去的女友,强行禁锢其长达15天。近日,高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欧某通过微信,寻找附近的女性搭讪。很快,昵称为“花花仙”的朱某吸引了他的眼球。两人聊得火热,见面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逛街,感情火速升温,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3月,欧某和朱某开始了同居生活。起初两人还算卿卿我我,但时间一长,欧某好吃懒做的恶习让两人关系渐行渐远。朱某因不能忍受欧某的坏脾气,主动提出分手,并决意离开。但欧某不同意,数次纠缠朱某要求复合,后来干脆把朱某反锁屋内,不准其外出,直至得到朱某“和好的承诺”。心灰意冷的朱某一度想割腕轻生,幸好被欧某及时阻止。

暴力威胁屡次对其强奸

去年7月22日,为了不让朱某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欧某用双重门锁将朱某禁锢在出租屋内,每天只提供矿泉水和方便面。其间,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欧某就会殴打朱某,断绝其与外界的交流。欧某以暴力威胁和恐吓,强迫朱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三次。朱某欲借助邻居逃离欧某的“魔掌”,但均被欧某发现而未果。

去年8月5日,朱某通过微信向好友诉苦,才知道欧某禁锢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借欧某外出之机,朱某立刻报警。警察到案发现场把门锁锯断,将朱某成功解救。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欧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欧某认罪态度良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普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恩施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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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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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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