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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被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93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搜狐新闻讯:2016年9月2日,王先生驾驶货车来到北京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处路口,想从其停放在这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中取点东西。王先生打开面包车车门后突然发现车内有黑烟,且有火苗蹿出,很快,火势便在车内蔓延开来。王先生立刻拨打了火警电话。

随后,在旁边一名推自行车男子的提醒下,王先生又赶紧将货车开到一边,防止被大火引燃。几分钟后,消防车赶来灭火,但面包车已经基本烧成了空架子。火被扑灭后,王先生发现,之前推自行车的男子又回到现场看了一眼,然后离开。感觉蹊跷的王先生查看了现场监控,发现这名“好心路人”曾在面包车周围徘徊许久,而且面包车起火之前,再没有其他人靠近过车辆。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将涉嫌放火的张某抓获。

据介绍,张某自称由于婚后长期未能生育等原因,产生了愤世嫉俗的心理,于是便通过烧车来寻求快感,发泄苦闷。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张某并非作案一起,2015年年底至2016年9月期间,张某在北京朝阳区、通州区等地多次纵火,共烧毁汽车20余辆。

被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张某为毁坏他人车辆而故意纵火,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放火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但是,刑法的规定只是基于公权力审判的结果,受害人针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对“放火罪的民事赔偿”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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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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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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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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