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拐卖越南新娘
2016年5月,枣阳市刘升镇一位居民家中,突然跑进来一名慌慌张张的年轻女子,她口中说着大家听不懂的语言,居民赶紧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名女子竟然是越南人。据了解,这名越南女子被人以介绍当保姆为由骗至中国做“越南新娘”,犯罪嫌疑人曲冬梅将其运送到河南省唐河县,再由陈玉凤进行贩卖。这名越南女子在被转送途中遇到了堵车,司机下车间隙,她乘机逃了出来,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公安机关在掌握这一线索后,顺藤摸瓜,暗中布网。2016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曲冬梅、陈玉凤又伙同境外人员将4名越南女子偷渡到中国,其中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24岁。4人被安排从广西南宁坐大巴到湖北枣阳吴店高速路口下车,再由曲冬梅中转到河南省唐河县,交由陈玉凤贩卖。2016年10月,公安机关将曲冬梅和陈玉凤抓获。据曲冬梅交代,她先后共将22名越南女子贩卖到河南。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