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癞蛤蟆被抓
记者昨日从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处了解到,带走陈某是因为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刑事传唤了陈某,并未将其拘留。”
据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2月1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捕捉百余只癞蛤蟆,正在小溪边宰杀。淳安森林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非法捕捉的癞蛤蟆有114只,其中109只已被宰杀,只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警方调查得知,捕捉癞蛤蟆的是淳安县安阳乡人陈某。警方随即刑事传唤陈某,对其进行审查。陈某供述,捕捉这么多癞蛤蟆“主要是为了自己吃”,因此2月14日,他手提蛇皮袋在附近水库捕捉了114只蟾蜍。2月18日,其安排朋友在小溪边宰杀,准备享受一顿“野味”。“陈某被传唤时,并不服气,认为抓几个癞蛤蟆不犯法。当时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说警察要抓他,他也不以为然。”这位负责人说。
昨日,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关于这个案子,目前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刑拘是最严厉的一种。”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是对陈某刑事传唤审查过,并没有对其进行控制。一些媒体报道陈某被刑拘,让陈某的压力很大。
非法狩猎违法,20只以上即可立案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陈某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也是“三有动物”,且当地对于两栖类和鸟类全年禁猎。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