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司机把少年撞出4米成重伤
从2月22日下午跟父亲出门被撞后,17岁的小姚就一直处于重伤之中,至今仍在重症监护室,肇事的三轮车在撞人后停都没停就跑了,整整10天肇事司机才被交警找到。
小姚的家人和交警在为寻找肇事司机而焦灼时,肇事的王某却像没事人一样,依旧贩菜卖菜。被抓获当晚,民警将王某送进了拘留所。
3月3日下午4点左右,济南还乡店桥附近一自发形成的菜市场,零散的地摊上摆着土豆、白菜、水果等,距离下班还有一段时间,前来买菜的市民不多。这时,一辆警车突然在一个菜摊前停了下来,民警下车就奔着摊旁的摩托三轮走了过来。
“这车是你们的吗?”“知道为什么找你吗?”面对民警,摊主王某一脸无辜,声称不知道警察为什么会找自己。当民警王鹏拿出手机展示了一张视频截图后,王某顿时泄了气,交代了10天前肇事逃逸的事实。
时间退回到2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姚先生带着小姚遛弯,两人在一个小店买了些杂物,顺着清河北路右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步行回家。在走到生产桥西侧150米处时意外发生了。
一辆快速行驶的三轮摩托突然冲着两人开了过来,躲闪不及的小姚被撞出去四五米远,倒在地上,头部出血。事发突然,姚先生一时呆在当地,等他缓过神来,让他愤怒的一幕发生了。
“一辆红色三轮摩托,有牌但我没记住,车上一男一女,男的穿军大衣,女的带粉色头盔,回头看了一眼就跑了,跑的太快了,一点也没停。”事后,姚先生向交警介绍,从孩子被撞到三轮车在他的视野中消失,前后也就一分钟左右的时间,他跑出去想追赶,但无济于事。姚先生赶紧报警,并拨打了120。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王某违反交通规则,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加速逃跑,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