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获刑39年
根据比特网,最震惊众人的台湾富少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在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认定其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其39年2月。

对于李宗瑞来说,他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将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处性侵并偷拍的行为终于得到了法律严惩,起初的5件案件已经在前年定罪,合并执行刑20年。而另外的性侵9名女子部分,法院给出结果为判刑39年2月。
法院在审理李宗瑞性侵女子的多个案件中,查出的结果让很多人感到诧异,起初有一对姐妹花受害者报警,但被台北地院以罪证不足为由将李宗瑞给放走了。没想到2012年8月23日,台北地院又审理了李宗瑞酒后性侵或性侵未遂9名女子的案件,二审中,被性侵的女子又增加到了14名。
此外,有消息称,李宗瑞涉嫌对近60名艺人下手,其中还有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
据悉,李宗瑞为元大证券前董事李岳苍之子,其父曾先后与4个女人生下5个孩子,与演艺圈女星绯闻不断。而李宗瑞母亲史锦秀在风月场所混迹超过20年,有“酒国名花”之称。
强奸妇女严惩不贷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