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小偷专偷学生物品
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民警介绍,从去年初开始,他们就陆续接到多个机关单位及学校财物被盗的报案。除钱财以外,还有办公用品、毕业证书,甚至还有工作证件、公章等,也都被盗。去年6月2日,当地某学校集中存放在教师办公室的46名高考生的身份证更是“不翼而飞”。警方开辟绿色通道,加紧制证,高考生才顺利参加考试。
警方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法非常老到,几乎没有在现场留下任何线索。去年底,联星派出所接到群众反映,在被盗地点附近,晚上经常可以看见一男青年四处游荡,形迹可疑。民警对此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
经查,今年31岁的周某是攸县菜花坪镇人,家境一般,父母倾其所有供他读书。高中毕业后,周某被广州某师范大学录取。可没想到的是,在大学期间,周某因盗窃学校电脑器材,被开除学籍。
离开学校后,周某继续作案,并且喜欢盗窃与学生有关的物品,例如学生的档案、身份证、试卷等。偷了学生的试卷后,周某还要自己做一遍,46名高考生的身份证也被证实为他所偷。周某将偷来的部分物品变卖,剩余证件、公章、制服等物品则被他分门别类地“收藏”在家中。对此,周某说,他就是好奇,控制不住偷念,不然就感觉“心里痒痒的”。
民警介绍,2016年1月份至12月份,周某采取溜门、破门窗等方式,疯狂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共5万余元。目前,周某已被依法逮捕。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