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借电动车抓贼摔坏车子

搜出的扳手、T形锥等作案工具
郑州晚报讯,3月11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巡逻三号民警接110指令:在人和路与郑航街菜市场门口,一男子报警称发现盗窃电动车的嫌疑人。巡逻三号民警杜翔、巡防队员张鹏程迅速赶往现场,经报警人周某指认锁定一犯罪嫌疑人,杜翔立即上前对嫌疑人进行盘问,嫌疑人看到民警后转身就跑,杜翔冲上前伸手抓住嫌疑人衣领,大喝一声:“站住。”嫌疑人用力反抗挣脱并将杜翔带倒在地后撒腿就逃,巡防队员张鹏程奋力追赶,其身上的手机被甩出也浑然不知。杜翔站起来发现嫌疑人已逃出200米远,忙向一名骑电动车的过路市民求助,借用电动车追赶,市民忙将电动车交给杜翔。杜翔骑上电动车追出300米后,在郑航街与大学路口追上嫌疑人,杜翔没等电动车停稳就将嫌疑人扑倒在地,与随后赶到的巡防队员和几名市民一起将嫌疑人控制住,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把扳手、7个大小不一的T形锥及两串钥匙等作案工具。杜翔提出要赔偿市民被摔坏的电动车,借车市民说:“没事,不用你们修,你们是为了抓贼,下次我还会借!”现场随即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盗窃罪有哪些加重情节
经讯问,嫌疑人史某,系河南省叶县任店镇人,有盗窃前科,其对3月8日盗窃周某姐姐电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