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资讯  >  男子用网络漏洞充值话费数万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男子用网络漏洞充值话费数万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28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用网络漏洞充值话费数万元

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去年4月,王某通过软件操作增加计算机命令,利用朝阳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来抢”(微信公众平台上优惠代缴手机话费和手机流量的服务公众号)的漏洞,以每单支付0.01元进行价值300元的话费充值,多次获利,造成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此外,王某还于去年5月,通过软件操作增加计算机命令,利用北京易麦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质365”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破坏其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共造成北京易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失6万余元,该笔损失同时也成为王某的个人获利。去年5月30日,王某归案。检方公诉认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对于如何作案,王某说,他通过网友获得了一个软件,并被告知这个软件可以利用“来抢”的漏洞充值话费。自己在使用这个软件的过程中发现,只要注册个手机号,1分钱能充值300元的话费。王某称这个软件勾起了其“好奇心”,于是大量为自己和朋友购买话费,还用多余的话费在网上商城买电脑和手机。但根据王某此前的供述,他曾称自己是无意间加了一个微信群,这个群里经常会发哪个网站可以充话费,或者领东西之类的内容,其作案用的软件就是在这个群里下载的,不过王某随后又称,这个群现在已经解散。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被告人与检方就罪名如何认定有争议,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三)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路或者服务,造成计算机网路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客观特征。本罪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仍然实施破坏系统功能、程序以及编写、传播病毒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害犯,其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据此,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将技术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面。但是何谓后果严重,尚未有司法解释对后果严重作出明确界定。不少学者从刑法理论联系司法实践来分析,认为主要是指如下情形:(1)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的;(2)修复被破坏的系统功能耗资较大、耗时教长;(3)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经营,给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等。

以上就是“男子用网络漏洞充值话费数万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刑事资讯、刑事热点资讯、刑事立法动态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