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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学踩踏事故 事故造成2人死亡20人受伤

此文章帮助了51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河南小学踩踏事故

3月22日上午9时许,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目前已致2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今日上午,有当地网友发布消息称,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多名学生受伤。有自称学生家长的网友表示,事故原因系厕所外墙倒塌,导致秩序出现混乱。

踩踏事故发生于上午9时许,共有22名学生受伤,其中1人送医途中死亡,1人抢救无效去世,另有2人重伤。关于踩踏发生原因,目前仍在调查中。(来源:光明网)

事故造成2人死亡20人受伤

重大事故,相关负责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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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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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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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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