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性爱视频逼结婚
四年前,广州增城一家酒吧一名23岁的陪酒“公主”被发现惨死在出租屋,遭捆绑、强奸、皮带勒颈、头缠胶带,而且尸体残留多人DNA。一审认定,死者的情人薛小伟在受到死者以性爱视频为要挟而提出结婚的要求后,雇凶强奸婚外情人,后决定捆绑勒颈灭口。薛小伟被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缓后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重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22日,23岁的妙龄女子赖苗苗(化名)被人发现手脚被捆、颈系皮带、头缠胶带、全身赤裸,惨死在广州增城一出租屋。赖苗苗是增城一家酒吧的“公主”,来自江西。第一个发现赖苗苗死亡的人,是负责管理“公主”的“薛总”——薛小伟,也是死者的情人。
一审查明,薛小伟找来了赵明义对赖苗苗实施性侵,在赵实施强奸后“补刀”,薛用赖苗苗的皮带绑缚其颈部,而后反锁出租屋大门离开现场。22日17时许,赖苗苗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赖苗苗系被扼压颈部致严重机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查获一段赖苗苗用手机录制的性爱视频。警方认为,薛小伟的杀人动机是赖苗苗以性爱视频为要挟,对他提出结婚要求,此举惹怒了薛小伟。但薛小伟否认此说。而另一涉案人供述,他确有捆绑、强奸赖苗苗,但没有用到皮带。他受到薛小伟的“有偿雇佣”实施的强奸行为,因为薛小伟要摆脱情人的纠缠。
赵明义声称,他离开时赖苗苗并没有死亡。在楼下,薛小伟给了他一张此前为赖苗苗办理的银行卡并告知密码。
2014年12月22日,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薛小伟判处死缓。同案人赵明义被另案处理,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后,薛小伟不服上诉,坚称无罪。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昨日上午,薛小伟坚称无罪,他辩称在案的30多次供述中,有不少是在半夜被提审时作出的。辩护律师对死亡时间提出质疑,认为死者死亡的时间与薛小伟出现的时间不符。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传唤了三名鉴定专家出庭质证,他们分别对死因鉴定、死亡时间鉴定等接受法庭询问并当庭作出解答。
据悉,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