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如何对该男子定罪量刑?
据大众网消息,2015年10月的一天,女子阿芬为朋友庆祝生日,一同喝酒的陌生男子阿荣趁阿芬喝醉对其实施奸淫,同一房间的朋友阿云大醉未能听见求救。性侵发生后,阿芬叫醒了朋友阿云,并且报警。两方在酒店大门发生争执,阿荣等人想走,阿云叫来保安帮忙控制住了阿荣,很快阿荣就被警方抓获了。据悉,阿荣生于1983年,涉嫌强奸罪被检方起诉。海珠法院审理认为,阿荣趁阿芬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阿荣有期徒刑4年6个月。阿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观点:
男子阿荣趁女子阿芬醉酒状态对其实施奸淫,阿芬并向同一个房间的醉酒朋友求助。阿荣触犯了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阿荣趁阿芬在醉酒状态下将其强奸,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一种,阿芬求救室友可见阿荣对其实施的性行为是违背其意志,一审法院认定阿荣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4年6个个月,属于定罪恰当、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