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索贿三千属实
据“FM93浙江交通之声”报道,刘老板(化名)在浙江跑运输生意,3月下旬,他的一辆货车在330国道原兰溪诸葛收费站附近被拦,一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从警车里走下来,收走行驶证。
驾驶员觉得奇怪:空车行驶在路上,应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方说要扣3分。询问理由,对方说:想扣你分,什么理由都有。
刘老板获悉后,拨通对方给的电话号码,发现就是去年曾经扣过他的证、收过他钱的人。刘老板在通讯录里给他取的名字叫“张诸葛”——对方好像姓张,自称兰溪交警诸葛中队交警。
针对浙江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诸葛中队詹姓民警被媒体曝光,涉嫌向驾驶员索取钱物问题,兰溪市公安局6日18时许第二次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经调查组调查发现,涉事交警詹某在路查过程中,存在违规扣证、向车主索要钱财的行为。
通报称,为严肃警纪,对詹某提请兰溪市政府批准开除公职处理,同时作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交警诸葛中队长予以撤职的决定,并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兰溪警方同时将开展执法专项排查整治,向运输车辆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对公安执法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媒体曝光后,4月6日中午,该局已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第一份通报,称涉事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该局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涉事民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处理。
兰溪市公安局6日的“情况通报”说,FM93交通之声当天播出《想扣你分,什么理由都有!》的新闻,对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诸葛中队詹姓民警涉嫌向驾驶员索取钱物问题进行监督报道。兰溪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由局主要领导带队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兰溪市公安局将对涉事民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处理,绝不姑息,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欢迎媒体和市民监督。
索贿罪的认定处罚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索贿行为相比受贿来说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因此也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一旦遭遇相关案件,请及时找律师寻求帮助。法邦网为您提供职务犯罪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