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不予立案时,如何寻求救济?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寻求救济:一、收到不予立案侦查的通知时,向本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具体方式如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的,下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二、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让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其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