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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醉驾撞死2名学生逃逸 法院判5年遭检察院抗诉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官员醉驾撞死2名学生逃逸

2015年,山西吕梁孝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王震私用公车,醉驾撞死2名矿工之子后逃逸,事后投案,称不知自己撞了人。

之后,吕梁市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吕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罪名不成立,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震有期徒刑5年。4月10日,吕梁市检察院向山西省高院提起抗诉。同日,2名孩子的父母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要求改判。

“刚开始王震想给我们点钱了事,然后找当地有势力的人(包括我的领导)施压,我们都不同意。他说这案子(坐牢)超不过5年,我们走法律程序的话,法院判多少钱也不会给我们。没想到果然才判5年!”死者之一武梓煊的父亲、孝义市高阳煤矿工人武建文说起此事,痛哭失声。

2015年11月17日晚,山西省孝义市第九中学初中三年级晚自习后,同班同学武梓煊、王翼飞、张世旺三人一起,骑车回家。

当晚8点01分,他们骑车由东向西至崇文街小学门口时,不幸发生了:一辆也是由东向西行驶的越野车将武梓煊和王翼飞撞飞。王翼飞倒在公路上,武梓煊被撞飞到了路东侧的隔离带上。

由于同行的张世旺是在最前面骑行,听到后面猛烈的撞击声,本能向右一拐,逃过一劫。

张世旺记下了肇事车牌号“晋JE3991”,使得肇事者信息得以锁定。这辆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孝义市交通机械服务队,驾驶者是42岁的孝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王震。平时局里的车辆使用,都由他具体负责管理和调遣。

撞击后,汽车安全气囊弹出,气囊打飞了王震的眼镜,他下车查看。此时张世旺告诉他:叔叔你撞人了,王震用恐吓的语气告诉张世旺:没你事,你走开。接下来,王震上车后打开车窗歪着脑袋,顶着挂在他驾驶越野车上的受害人王翼飞的电动车,逃逸而去。

地上散落着两名学生带血的书本,15岁的王翼飞当场死亡。而他的同桌、14岁的武梓煊被多名过路市民拨打了120并报警后送往孝义市人民医院。医院立即施以开颅手术救治,但最终未能挽救回年轻的生命,武梓煊于10天后死亡。

肇事者王震驾车逃离现场后,让其朋友李嘉振将肇事车开回现场,于当晚21时40分到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随即被刑事拘留。经司法鉴定,王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1.47mg/100ml,属于醉驾。王震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还在打瞌睡。

王震究竟犯了什么罪?有其妻兄任职的孝义市检察院认为,这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6日,孝义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震提起公诉。

但两名死者的家人坚决不同意这种定性。他们认为,这会导致驾车杀人者被轻放。在孝义市法院开审前三天,死者王翼飞的母亲田瑞红聘请的北京律师王勇赶到了当地。王勇律师提出了罪案的定性异议和管辖权异议。

2016年3月23日,案件被移交给吕梁市检察院。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1日,该案由吕梁市检察院公诉二处起诉到了吕梁市中院,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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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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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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