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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面后入职体检尿检呈阳性 警方顺藤摸瓜抓获毒老板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伙吃面后入职体检尿检呈阳性

华西都市报讯,小张是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去年8月9日上午,即将迎来新工作的他,一大早就出门前往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但让他始料不及的是,体检结果显示:尿液中毒品反应竟然呈阳性,疑似含有毒品代谢物。“别说吸毒了,真正的毒品我连见都没见过。”小张百思不得其解,连连向用人单位叫冤,问医院是不是搞错了。在得知检查结果准确无误后,小张苦苦思索其中原因。最终,他想起体检当天早上,自己在五通桥城区钟楼街一家面馆吃了一碗刀削面。“会不会是刀削面有问题?”越想越觉得可能性大,小张随即报了警。当地警方将案情通报给了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随即赶到该面馆调查。果然,提取的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汤料中含有罂粟成分。

面汤加罂粟壳面馆老板获刑

当事面馆老板谢某承认,自己“秘制”的汤料中,加入了少量罂粟壳。随后,谢某被依法刑拘、逮捕,案件于去年11月诉至乐山市五通桥区法院。近日,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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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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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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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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