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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孕7个月弟媳 ,被警方控制,其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曾艳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杀害孕7个月弟媳 ,在加油站被警方控制,其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2016年8月3日下午,镇雄县鱼洞乡宋某在一山地中将怀孕7个月的弟媳杀害。之后,宋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小瓶敌敌畏喝下后,拨打妻子的电话“我杀人了,今晚我不回家了。”宋某的辩护律师称,宋某杀人后,立即打电话给其妻子说自己杀人了。宋某被家人送到毕节医院抢救五天后出院,宋某并没有逃走,而是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逮捕,律师认为宋某还是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观点:

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具体到本案,案发后宋某没有向公安机关投案或主动电话要求自首,宋某系被警方侦查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在黑树镇加油站控制,宋某虽基本配合调查,但其并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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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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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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