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打伤囚犯民警,因琐事殴打致轻微伤
中新网讯,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24日发布,一名服刑人员在监狱因琐事殴打同被监管人员,并打伤民警,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纳某(男,41岁)在云南省元江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于2017年1月19日晚,因琐事殴打同监被监管人员仇某,被他人制止。在民警对该事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纳某在民警面前,再次当众殴打被监管人员仇某,并对上前制止的民警晏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警晏某和被监管人员仇某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纳某的行为破坏了监狱管理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遂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剩余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
以案说法: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