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前男友父母投鼠药
根据新文化网报道,北京女孩梅梅(化名)因与男友相恋七年,因二人长期分隔两地,聚少离多,多次闹分手,于2014年末正式分手。此时的梅梅已经33岁了,而且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梅梅从北京到安图二道白河,寻找刚子未果,几天后,梅梅欲离开时因情绪激动,遂将事先购买的鼠药投放在男友父母的饭食之中。后因其父母摄入量少,幸免于难。
2017年4月18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未造成死亡或伤害的严重后果以及女子怀孕等原因,法院从轻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新文化网新闻)
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吗?
《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其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综合本事件,梅梅对其男友的父母的饭食中投放鼠药,虽然投放的是毒害性物质,但是其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其男友父母的生命安全,而非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梅梅在本案中仅仅是采用投放鼠药的方式,行故意杀人之行为 ,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所以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之。
综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以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