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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治暴”致施暴人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施某“以暴制暴”将丈夫杀死

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经常无故打骂施某,施某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某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某,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某因长期遭张某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某之念。施某趁张某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某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某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120”抢救。后施某随同亲友将张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法院判决:施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律师说法: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施某从宽处罚

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施某因不堪忍受张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某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某,张某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某在发现张某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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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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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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