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男子嫖娼
台海网4月27日消息 据海丝商报报道 24日,诗山男子洪某水经历了“惊魂一刻”,他嫖娼被抓,经检测,和他发生关系的招嫖女患有“梅毒”。和她一起被抓的两“同事”,也都患有性病。
当天12时许,诗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社一村埔尾有人正进行拉客招嫖。接警后,民警当场查获洪某水(男、53岁、诗山人)、王某英(女、49岁、德化人)、林某卿(女、49岁、安溪人)、童某真(女、46岁、德化人)等4名涉嫌拉客招嫖人员,民警口头传唤4名嫌疑人到诗山派出所进行审查。经查,4人对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洪某水被处以行政拘留,经检测王某英、林某卿、童某真3名违法人员均患有“梅毒”,被行政处罚并处强制性病治疗。
法律知识普及
卖淫和嫖娼是两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