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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男子嫖娼 卖淫女被查出患有“梅毒”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53岁男子嫖娼

台海网4月27日消息  据海丝商报报道 24日,诗山男子洪某水经历了“惊魂一刻”,他嫖娼被抓,经检测,和他发生关系的招嫖女患有“梅毒”。和她一起被抓的两“同事”,也都患有性病。

当天12时许,诗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社一村埔尾有人正进行拉客招嫖。接警后,民警当场查获洪某水(男、53岁、诗山人)、王某英(女、49岁、德化人)、林某卿(女、49岁、安溪人)、童某真(女、46岁、德化人)等4名涉嫌拉客招嫖人员,民警口头传唤4名嫌疑人到诗山派出所进行审查。经查,4人对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洪某水被处以行政拘留,经检测王某英、林某卿、童某真3名违法人员均患有“梅毒”,被行政处罚并处强制性病治疗。

法律知识普及

卖淫和嫖娼是两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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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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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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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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