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子杀妻后自杀欲阴间寻找案 ,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面对要离婚的妻子,江西樟树男子黄某伸出毒手杀害妻子后,毫无人性的他还在妻子尸体上划出记号,随后割腕自杀,以便在“阴间”找到妻子......
2016年7月2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共28649.5元。
死者敖某的父亲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对黄某严惩;对一审法院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死亡赔偿486180元。
法律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 文件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解释了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内涵。但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则法院不予禁止。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