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及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