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马某、熊某将被拐骗的妇女贩卖给他人为妻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等人经被告人熊某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某为妻,熊某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某经熊某介绍,伙同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某、王某、吴某为妻。熊某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二、法院判决:马某、熊某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律师说法:拐卖境外妇女同样构成拐卖妇女罪
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熊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熊某,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同时应该注意,《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对以前条款进行了修正,不再是原来的“可以免除”,而是对收买儿童可以从轻,对收买妇女可以从轻、减轻。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妻,可能花费大量钱财还面临刑事犯罪,希望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