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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忆老人走失半年难回家 女儿生日当天想起家中电话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保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失忆老人走失半年难回家

“妈,你受苦了!”5月3日下午,失散半年的古国芳和母亲游绍会在涪陵江东护养院相拥而泣。古国芳怎么也没有想到,发动了这么多人,走了这么多路,最后竟然是母亲用这样的方式找到了自己。昨日上午,记者在南岸区见到了游绍会古国芳母女。早在十天前,这个家还被阴霾笼罩着。自从去年母亲走失后,古国芳与家人从没停下过对老人的寻找。“母亲有昏病,头脑时常不清晰,走失的时候只穿了一件薄衫,还患着感冒。十月底的天气,好让人担心嘛。”说话时,古国芳眼眶瞬间红了。记者从她简短的话语中了解到,游绍会的5个子女中,有3个在外地打工,有两个在重庆工作。得知母亲走失,兄妹5人纷纷赶回垫江老家,通过亲戚朋友、张贴寻人启事、上电视台等方式寻找,这一找就是半年。“我们5兄妹的生日她记得最清楚,尤其是我在重庆,离家比较近,她要不然就亲自上来给我过,要不然就打电话给我说生日快乐。几十年来从来没落过。”

古国芳说,今年生日,我还在想妈妈会不会给我打电话?游绍会尽管什么都想不起来了,但是由于多年的习惯,在女儿生日那天,她的手指却机械而自然地拨出那一串数字——女儿家里座机号码。当记者问游绍会老人,当时是怎么想起这个号码的,她说,我就想对她说生日快乐。游绍会找一位住在护养院的瘫痪病人家属借来手机,将这串号码拨了出去,电话那头没有接通——古国芳和丈夫都上班去了!晚上下班回来的古国芳看到座机上显示的陌生未接电话时,心里咯噔了一下,平时很少有陌生来电,是不是妈妈真的给我打电话了?她赶紧回拨过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古国芳没有放弃,她又试着打了几次,直到第二天,电话终于接通了,对方告诉她,昨天确实是有一个老人用她手机打的电话。

一核对体貌特征,古国芳心下有八成肯定这个借电话的老人,就是走失半年的母亲。但是对方一直不肯透露老人的具体位置,只说在涪陵区。5月3日,古国芳和丈夫请假驱车赶到涪陵江东。找到那个唯一的线索——借电话的女孩,对方还是不能确认古国芳的身份,也不肯透露老人所在的具体位置。无奈之下古国芳只好找到江东派出所,民警张宏告诉记者,出于老人的安全考虑,女孩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直到警方给她打电话以后,她也没有放松警惕,但是她将这件事反映给江东护养院的工作人员,最后护养院跟我们联系,说去年11月份,确实有个老太太住进了护养院,体貌特征与他们描述的相符,但是不叫游绍会而是叫李会。古国芳和民警一行人赶到护养院,“对的,就是她。”

人口申报失踪的程序

第一步,先报警。家人突然莫名其妙失联,大家肯定都会很不安,如果全家所有人都找不到失踪人,大家第一时间都会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失踪案件,一般情况下会有24小时时间限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受到人身安全的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第二步,民警帮助查找。根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第三步,向法院申报失踪。如果通过查找始终联系不上失踪人员,失踪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报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三节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保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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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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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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