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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狗闻腿起争执捅死狗主人,杀人者应承担何种刑责?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狗闻腿起争执捅死狗主人,杀人者应承担何种刑责?

据凤凰资讯网消息:2016年5月15日晚,27岁的于某被捅杀在沈阳街头时。据其女友回忆,当晚21时许,她和于某以及其他3人(2男1女)在皇姑区华山路一带闲逛,准备去吃饭。在华山路31号楼附近,争执发生。被捕后的孙某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经过。孙某说,当晚他和赵某去买鸡架下酒。这时,于某一行走过,他们的狗在其的腿上闻了几下,孙某就用脚踢了狗一下,后双方就发生打斗,被捅伤后的于某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本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孙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死者家属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法律观点:本案被告人孙某斌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审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家属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又有前科,还是逃犯,具有人身威胁性,应重处。目前,被害人家属已经提起上诉。本案对被告人行为定罪关键要看其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相应的罪名,通过案件相关人员对案件事情经过的陈述可知,本案其因是因为被害人的狗闻了孙某聪的脚,后因孙某聪踢狗,双方发生冲突,孙某斌称是孙某聪让其拿着家伙跟着,在华山路33号楼下红太阳大药房和鑫峰水果超市中间的胡同,其看到孙某聪已被3人打倒在地,就冲过去跟一个高个儿打起来,用镰刀的后背砍他的后背、屁股和腿。如果被告人陈述的是事实,则因孙某聪伤害他人的部分是后背、屁股和腿,很难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一般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都是判断依据,如果确认被告人没有伤害他人致命部位,则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伤害的故意,但如果被告人有伤害他人致命部位,如心脏、肾脏、头部、脖颈等,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杀害他人的主观目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因狗闻腿起争执捅死狗主人,杀人者应承担何种刑责?”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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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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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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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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