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刷单套现800万获刑11年

中国青年网讯,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称不知是犯罪30岁的邓某是四川中江县人,大学肄业,系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万余元。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向京东公司退赔800余万元。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终审获刑11年一审后,邓某不服。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曾辩称自己“不清楚刷单是犯罪行为”,并称很多网店出于业绩考虑都会存在刷单行为,“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邓某以判决“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诈骗的罪名表示不认同。“其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是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邓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交易规则违规,与传统意义上商业经营中的诈骗案件并不相同。对此,北京市高院二审查明,邓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注册登记多家公司与京东公司建立网络交易店铺,本人或雇佣他人,在根本没有真实货品流转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奖励的京豆,而后使用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京东公司实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该院认为,邓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有特定诈骗对象,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销售业绩,套取京东公司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的行为,侵犯的是京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一审法院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大部分也已被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故裁定驳回其起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