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顶包事件浮水面
中国华东法制网讯:2012年9月开始,萧裕超共出资人民币70万元找张超明帮忙联系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邓杰兴,后来见调查没有效果,萧裕超转而要求张超明兑现承诺,帮自己教训邓杰兴。萧、张商议,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外省公安机关查案为由绑架邓杰兴。2014年9月初,张超明通过罗志强,找到郑展江,共同商议决定,由张超明出资70万元,由郑展江找帮手,负责处置邓杰兴。邓杰兴被害一审判决郑展江死刑后他才意识到,如果他再不讲出真相,将永远也没有机会讲出来了。
在二审中,郑展江认为,他是买凶的第四个环节,又不是直接杀人者,而在一审,他却成为唯一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强烈不服。也正因此,他才吐露上述真相,本案从头都计划要以70万的价码杀掉一个人,邓杰兴之死是因为罗志强拖欠他的20万工程款,他多次找罗追讨,几次追讨之后他对罗说狠话,于是罗告诉他说,“广州有个老板开价70万想做掉一个人,你接的话,钱从里面扣,后面还有大工程,不用招投标,直接给你做”,并非意外事件,在将他“带到广西养起来”的绑架者失手的情况下,导致邓杰兴窒息而死。
萧裕超买凶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郑展江与邓杰兴之间并无矛盾,他的犯罪行为来自于张超明,张超明则是听从于萧裕超。整体看下来是萧裕超跟邓杰兴之间在竞选村干部与加油站项目中 的利益矛盾让萧裕超动了杀人的念头。虽然雇凶杀人并不必然判死刑,但是依法是可以判死刑的,现在萧裕超只是因为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雇凶杀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节,当然法律上并没有“雇凶杀人罪”这一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被雇的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又是雇凶人的杀人工具。所以雇凶人与行凶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当然雇凶杀人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因为雇凶杀人的主观恶性大,有较强的隐蔽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往往也是法律主张严打的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比例也会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