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破解食堂饭卡
拿着可以“无限”充值的就餐卡,打工男在食堂专门挑贵的菜吃香喝辣,被便衣警察看出端倪。今日,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该男子如实交代了破解食堂电子就餐卡“吃白食”的经过。
5月初,东西湖区径河街一家工业园内,承包员工食堂的吴某核算账目时发现,不到一年时间内,自己承包的食堂无缘无故亏损了2.5万余元。吴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向径河派出所报案。刑警王彦等人前来走访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被盗痕迹,会不会是就餐卡出了问题呢?刑警王彦大胆猜测。
在食堂就餐的员工有200多人,刑警王彦等人决定在王某的食堂内暗中观察一段时间,果然有了发现。他看到,连续数天,一名姓李的男职工只挑价格贵的菜,份量也要得足。在食堂一顿就吃掉几十、上百元钱,完全不像其他打工者那样精打细算,也与打工的收入不相符。
今日上午,刑警王彦等人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出示了李某近几天来的进餐消费刷卡记录,问他为何“胃口”这么好。李某头上直冒汗,直接承认了自己的小伎俩。
原来,40岁的李某是武昌区人,去年9月初应聘到该工业园一家公司上班。李某交代,拿着就餐卡在食堂吃饭,觉得有机可趁,上网搜寻电子就餐卡的制作方法。去年10月初,他花150元钱从网上买到门禁电子配卡机后,给自己的就餐卡充值,拿到食堂试刷,竟然可以正常消费。李某大喜过望,便在食堂吃香喝辣。李某还将“福利”送给同事分享,先后为3名同事多次免费充值。这4人便在食堂内海吃海喝,什么菜贵就吃什么菜。
根据李某的交待,民警在李某的宿舍缴获了门禁电子复制机以及伪造的电子就餐卡。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