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恋三年被骗走200万,犯罪嫌疑人应承担何种刑责?
据中国财经网消息:陈女士在网上认识自称富商儿子的林某,林某称其家里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家庭条件比较好,经过三年的接触,陈女士陷入热恋之中,随着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林某开始不断地向陈女士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随着林某要的钱越来越多,陈女士已经接近身无分文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林某发现从陈女士身上骗不到钱后,居然打起了陈女士朋友的主意。同时,林某在这时也突然失踪了,意识到自己被骗的陈女士随即报警。经过民警的调查,发现自称姓林的男子真实身份姓刘,家庭条件也不好,父亲是农民。警方很快将刘某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和陈女士的交往过程中,刘某还用不同身份进行欺骗,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律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刘某一开始虚构身份接近陈女士之后便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包括虚构身份又包括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我国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虽然各省对于数额界定的标准不同,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因此,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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